一、公民、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,并填写公证申请表。
二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
1、身份证明、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;
2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;
3、需要公证的文书原件 ;
4、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;
5、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;
三、申办遗嘱、遗赠抚养协议、赠与、认领亲子、收养、解除收养、委托、声明、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,当事人应亲自申请,不得委托别人代理。
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办公证,因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;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当其法定代理人代理。
五、居住在国外或港、澳、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,其委托书应当经当地公证人、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、人员证明。
六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公证机构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七、公证受理后,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公证员审查材料、制作谈话笔录,认真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。
八、当事人需按照公证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。